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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投资领域和行业。
2、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新格局。
3、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仅保留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域优惠政策均已取消。工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因此,
4、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低税率和收入减少的优惠政策。低税率减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总收入减少10%。
6、税法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7、产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农林牧渔业免税;享受国家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的10%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
8、3.就业安置优惠政策。就业安置优惠政策主要有:企业为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100%扣除,为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失业、专业人员等)支付的工资一定扣除。).
9、只要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和残疾人,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
10、规划上述人员与普通人员在薪酬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益的前提下,尽量雇佣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特定人员。
11、二、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12、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其组织形式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界定为法人,不再适用国内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原有标准。
13、同时规定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采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公司的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14、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有两种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需要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15、企业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分支机构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16、第一种情况,期望税率优惠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的利润由总公司以分公司的形式支付。
17、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全部盈利,此时汇总纳税也没有节税效果,反而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会亏损,选择分支形式。
18、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支机构或总公司的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将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分行的扭亏能力。如果他们能在短期内扭亏,就应该采取子公司的形式,否则就应该采取分公司的形式。
19、这与商业规划密切相关。但一般来说,如果下属公司税率低,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低税率。
20、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
21、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22、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23、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24、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
25、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26、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
27、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
28、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9、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30、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31、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
32、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
33、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34、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35、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36、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37、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38、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39、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0、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
41、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42、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43、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44、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45、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6、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47、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8、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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