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东方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普通法传统,普通法的概念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
2、普通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
3、(《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4、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 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 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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