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东方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多少日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遗失物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遗失物的定义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须为动产。
2、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
3、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4、2、须无人占有。
5、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
6、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
7、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8、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
9、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
10、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
11、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12、3、须非无主物。
13、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14、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15、二、遗失物的归属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罗马法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于有失主前,负有保管遗失物之义务,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而只能依无因管理,要求失主赔偿费用,且无权请求报酬。
16、日尔曼法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遗失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
17、中国《民法通则》采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
18、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归还义务和违者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失主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获酬的权利。
19、德国民法典从第965条到第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
20、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21、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
22、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
23、”该法典赋予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在立法上规定了失主付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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