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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人民银行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指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满页分户账即时发给客户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信用社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3、第三条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
4、工作岗位相对独立是指各营业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对账人员负责银企对账工作;对账人员相对分离是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严格实行与经办人员相对分离;多种方式并存是指采取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5、第二章重点账户的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账户为:(一)月均存款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存款账户;(二)业务发生频繁且额度较大的存款账户。
6、重点账户的月均余额的标准认定不得超过10万元,但各县级信用社可根据地域经济情况,适当降低。
7、第三章对账内容第五条银企对账工作分为余额对账单对账和分户账对账。
8、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出并收回“余额对账单”,落实对账情况;分户账对账是指向客户发出满页分户账和按企业的需要发出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用于客户随时勾对账务,掌握未达款项。
9、第六条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客户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它存款账户。
10、第四章组织体系第七条每一办理对公业务网点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银企对账相关工作。
11、第八条银企对账工作由各级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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