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探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最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