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不能同时收取)

2023-06-17 23:43:02 生活饮食 0阅读 回答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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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四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也明文规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扩展资料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7、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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