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东方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保险营销员佣金个税申报方式,保险营销员佣金个税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保险营销员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1-40%)-法定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2、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3、扩展资料:保险营销员佣金组成: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4、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于展业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赋予了新的内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6、显然,这里的展业成本=佣金收入×40%。
7、45号公告规定,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8、这和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明显不同,计算劳务报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基数增大了,纳税人需要注意此变化。
9、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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