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法系其实是西方法学之中非常常见的概念。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种。
但是现行的法系其实只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也被称之为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其实是源自于罗马法,趋向于法典化,法律的判决大部分时候依靠的是法律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大陆法系的国家,法院在判决之时,主要是根据法官对于法典的理解,进行对犯人的判决。这就要考虑一个国家法律起草的准确性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是否透彻,并且能够依照律法对罪犯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进行合乎规定的判决。
在大陆法系之中,法官是没有权力捏造法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是分割开来的,各自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海洋法系的发源来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海洋法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依照惯例进行判决,也就是同样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以往的判决进行定罪。这种遵循先例的方式导致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变革极为缓慢,有着很强的保守性。
法律判决之中,有着极强的经验主义。海洋法系之中法典只是提供了一定的定罪方式,具体的判决依照法官对罪犯行为的认识以及先例的判决。如果没有先例,那么法官就能够“造法”,因而海洋法系的法官,拥有很大的权力,是判决罪犯的主要人选。
那么中国是什么法系呢?
官方的定义是社会主义法系。而在实际的应用之中既能够看到海洋法系的身影,也能够看到大陆法系的身影,甚至说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