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东方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度。
2、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独立地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案件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3、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4、”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5、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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