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送达规定(工伤认定时间规定)

2023-05-01 21:40:02 生活饮食 0阅读 回答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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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因此,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是:(1)时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2)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3)职业(业务)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执行职务(业务)而发生的急性伤害;(4)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属于工伤之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

3、判断“工作场所”的范围,至少应当把握五个层次: 第一、工作场所包括职工日常从事生产劳动的特定岗位。

4、如马路边的绿化带毫无疑问地属于绿化工人的工作场所; 第二、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指派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5、如平时负责接送通勤的驾驶员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去接客户的路途中也属于驾驶员的工作场所; 第三、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劳动条件所设置的相关设施与处所,如休息室、厕所、更衣室、饮水室、消毒间、食堂餐厅等。

6、这些处所并非职工直接从事劳动生产的作业区域,但职工上班时饮水进餐、工间休息、上厕所是正常的生理需求,是其提供劳动价值所必须的。

7、另外,特殊行业的职工进出岗位时更换工作服,进行消毒、清洗则是职工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和用人单位的技术要求,因此也属于工作场所。

8、 第四、职工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9、职工从一个工作场所到另一个场所,必然途经某些区域,例如驾驶员从办公室走到汽车内必然经过单位的车库,绿化工人从一块绿化带走到另一块可能穿越马路等。

10、这些合理延伸的场所与本职工作的岗位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生产劳动的整体,是本职工作的必然需要,在性质上应当视同工作场所。

11、 因此,所谓的工作场所,不应狭隘地界定为工作车间、厂房或特定区域。

12、工作场所,应当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劳动者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13、职工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14、《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护的范围从工作场所扩大到上下班途中,其根本依据在于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上下班必经路线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二者均是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15、同理,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的必经区域,作为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不应与工作场所有所区别。

16、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区域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有悖于同等情形同等保护的基本精神,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生活常识,不仅令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17、上下班时间和合理路径都算时间,上下班及在工作场所都算是工伤时间,场所,由工作的场所以及因公外出导致的都是。

18、时间,上下班及在工作场所都算是工伤时间,场所,由工作的场所以及因公外出导致的都是。

19、具体的你得问法医。

20、咨询医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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