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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劣五类水:污染程度已超过五类的水。
2、Ⅰ类(一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 (二类地表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 (三类地表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四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五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3、综合水质级别评价的判断标准。
4、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由整数位、小数点后三位或四位有效数字组成: WQI = X1.X2X3X4 其中: WQI —— 综合水质标识罩陪指数; X1 —— 综合水质级别; X2 —— 综合水质在该级别水质变化区间中所处的位置,根据公式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确定; X3 —— 参与综合水质评价的单项水质指标中,劣于水环境物仿蠢功能区目标的指标个数; X4 —— 综合水质类别与水体功能区类别的比较结果,视综合水质的污染程度,X4为一位或两位有效数字。
5、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总体上包括两部分:一,综合水质指数,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中的X1.X2,通过计算得出;二,标识码,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中的X3和X4,在求得综合水质指数的基础上,通过判断得出。
6、综合水质级别评价 判断依据 综合水质级别 1.0≤X1.X2≤2.0 Ⅰ类 2.0
7、 综合水质定性评价标准如表2所示。
8、 水质定性评价依据 判断标准 定性评价结论 X2不为0 X2为0 f- X1≥1 f- X1-1≥1 优 X1=f X1-1=f 良好 X1-f=1 X1-f-1=1 轻度污染 X1-f=2 X1-f-1=2 中度污染 X1-f≥3 X1-f-1≥3 重度污染 注1:X1为综合水质标识大伏指数的整数位。
9、 注2:X2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的小数点后第一位。
10、 注3:f为水体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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