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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妇女因犯罪或受牵累而被逮入官府充当奏乐的官妓,叫做乐户。后来也用来称妓院。
1、 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其社会地位低贱。
《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隋书·裴蕴传》:“ 藴 揣知帝意,奏括天下 周 、 齐 、 梁 、 陈 乐家子弟,皆为乐户。” 元 关汉卿 《金线池》第三折:“贤弟不知,乐户们一经责罚过了,便是受罪之人,做不得大人妻妾。” 鲁迅 《准风月谈·我谈“堕民”》:“况且看他们的职业,分明还有‘教坊’或‘乐户’的余痕,所以他们的祖先,倒是 明 初的反抗 洪武 和 永乐 皇帝的忠臣义士也说不定。”
2、 旧时妓院的别称。
《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 武昌府 ,转卖与乐户 王 家。那乐户家里先有三四个粉头,一个个打扮的乔乔画画,傅粉涂脂,倚门卖俏。”《醒世姻缘传》第十三回:“ 珍哥 年一十九岁……卖与不在官乐户 施良 为娼。”
3、 指民间乐手。
清 袁枚 《续新齐谐·喜婆》:“ 越郡 城有 惰民巷 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民间婚嫁,则其男歌唱,其妇扶持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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