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百,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专利相同侵权判定,相同专利侵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3、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
4、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5、2、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
6、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7、3、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
8、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9、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5、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
10、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
11、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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