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你猜对了,就是遵循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它意味着在特定方式下使用作品时,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一般来说,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行为都属于侵权,然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一些对著作权人没有大的危害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不被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被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下面来具体介绍一下: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要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并且不能侵犯著作权人根据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二) 在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个问题时,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三) 在报道时事新闻时,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 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除非作者明确声明不允许刊登或播放;
(五) 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但除非作者明确声明不允许刊登或播放。
第六条:如果学校需要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来进行课堂教学或者科研翻译或者复制,供教师和研究人员使用,但不能出版发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来执行公务。
第八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上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第九条:可以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表演没有向公众收费,也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十条:可以在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上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第十一条:可以将国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第十二条:可以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果遇到这种问题,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希望以上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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