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
遵义市习水县消费者协会
和九龙市场监管分局成功调解一起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购物摔伤投诉纠纷,
为消费者获赔经济损失2.8万元。
8月28日,投诉人涂某向习水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7日晚上,她与丈夫程某在九龙街道府西路某服装店购买衣服时,因地面洒有香蕉水导致湿滑致使丈夫程某不慎在店内滑倒,经120送往县医院诊断为股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但因该店负责人不在,与经营人员无法沟通处理,遂向习水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随即,县消费者协会和九龙分局人员赶到县医院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召集双方于9月3日在九龙分局进行了第一次调解,但因该店负责人在外,委托他人协调处理,双方赔偿金额争议过大而搁置。
9月10日,再次组织该店负责人及投诉人到场进行调解。
县消协调解人员首先组织投诉双方学习《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讲解了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第四十九条的赔偿标准等规定。
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和耐心的说法教育,该服装店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得到投诉人的宽容与理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预计总共4万元医疗费(含今后撤除钢板费),该服装店一次性赔偿支付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8万元,后续疗养、护理等涂某(程某某)自行承担。
双方签字后,并兑现赔偿款后微笑握手,并对调解人员表示深深的感谢。